郑州市政府出台办法 集体土地上房屋也能办产权证

2011.08.09
   郑州市政府出台了《郑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凡是符合规定的都将拥有和商品房一样的产权证。

  《办法》规定,凡是以各种形式在集体土地上,违法违规进行开发建设或变相进行开发建设,没有取得相关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并违法违规向土地所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销售的房屋都不予登记。

  同时,经郑州市政府批准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也不予登记,待改造完成并安置完毕后按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登记。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也不予登记: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的;不符合城乡规划的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房地产权属争议未解决的;转让农村村民住房,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司法机关查封或限制房屋权利的。

  据了解,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工作由郑州市房管局负责。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并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办法》要求,村民自建住宅房屋申请时,要提供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宅基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测绘平面图、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等。

  由于历史原因用地和规划材料缺失的,必须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后,才能申请登记。

  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的,建房人必须委托具有管理权限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可凭鉴定报告或检测报告申请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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