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把握不是很清楚。根据相关政策,在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上,要注意以下几点: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需要提醒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来源:南京日报 名门地产通讯员 康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