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国土资源部新修订通过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办法》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为闲置土地。
此外,对于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对于依法收回闲置土地的二次利用,《办法》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采取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人、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委托单位或个人组织恢复耕种等办法重新利用。
据《国家土地督察公告(第5号)》显示,在国家土地督察系统2011年的例行督察中发现,43个城市918个项目存在土地闲置,涉及面积8.84万亩。一些地方土地闲置现象大量存在且未得到有效处置,部分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也不同程度存在土地闲置以及土地利用效率低的问题。(来源:观点地产网 名门地产通讯员 康洁)